近日,游戏圈1.2亿天价罚单的事在圈内闹得沸沸扬扬。据广西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文综罚字〔2023〕38-1 、38-2、38-3号”显示,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由该公司股东黄*蓓承担责任),因运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分别被没收4422113.41元、20774897.18元、377179.56元,并罚款22110568元、103874486元、1931339元,并被没收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其中,桂林云梦互娱和南宁星际云游实控人为同一人,财务账户共同使用,共同运营网络游戏。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得,该处罚规格依据的是《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该案件中的几大热门问题,游戏干线找到了天价罚单事件的当事人,聊了聊这件事中外界最为关注的几个关键点。

(事情来龙去脉,可以点击阅读原文阅读广西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的处罚决定书)

《御龙弑天》是不是非法出版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书》〔桂新出鉴〔2022〕46号〕,鉴定确认当事人运营的八款网络游戏为非法游戏、非法出版物(非法网络出版物)。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该游戏擅自加入了后缀名,形成了8款不同的网络游戏,且修改了登录界面,并未重新行相应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贵文综罚字〔2023〕38-1 、38-2、38-3号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擅自运营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的,新闻出版总署将取消原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文件,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按非法网络出版予以查处。
贵文综罚字〔2023〕38-1 、38-2、38-3号

对此,当事人持有相反看法。当事人认为《御龙弑天》是获得版号的合法出版物,添加后缀只是为了做渠道的区分。且添加后缀是上游公司的行为,他们只是在湖南泡酷的要求下配合其提交了修改图片素材。

至于游戏内容本身,他们并没有进行修改。当事人称自己作为下游,没有任何修改游戏内容的权限,自己全程只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制作了一张图片。至于做出后缀修改决定的是谁,当事人称自己并不清楚,也可能是作为独代的泡酷,也可能是研发方。

“可能名字确实使用不规范,但游戏是正经过审的,游戏还是那个游戏。现在的处罚我认为过重了。”

此前,本地南宁市文旅局曾经来就相关问题与当事人接触过,当事人向南宁市文旅局出具了说明书,此后南宁市文旅局便没有再过问。

云梦互娱和星际云游是不是非法出版运营?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云梦互娱和星际云游在自行搭建的一九***游戏平台和蛋*游戏平台向玩家提供《御龙弑天之轮回》等八款非法网络游戏,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向玩家提供游戏注册、充值、客服等服务,玩家充值钱款直接进入当事人经营账户,已经实质上存在将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和运营行为。

即两家公司为游戏的运营方。

对此当事人并不认可,当事人称是云梦提供的下载,只是大部分的款在星际云游。云梦作为渠道上架了这些游戏,且作为下级代理,合作协议中明确标识了自己只是游戏平台,泡酷才是游戏发行。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之所以认定其为运营方,是因为玩家能够在他的平台中下载到这些游戏。

“只要提供了下载,那就是运营单位。那如果我从抖音上下载了某款游戏,抖音就是运营方吗?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对于被认为非法运营,当事人更觉得冤屈。当事人表示,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是因为自己的公司不是版署版号过审中所公布的运营方。但自己作为渠道,签订的也是联运协议,并非运营方,更何况非法运营。

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须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至重新获得批准期间,网络游戏应停止一切运营服务。违者,按非法网络出版处理。”

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御龙弑天》网络游戏的《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使得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对此,当事人表示运营主体没有发生改变(转移为他们):“正常来说,只有一家公司是运营方,剩下的都是授权出去,发很多渠道。不可能每一家公司都去备案一次。只有运营需要备案,我们只是代理推广,不是运营。”

游戏的授权链是否完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著作权人是上海元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该款网络游戏的出版单位是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是上海乾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该游戏著作权方授权上海稀游网络科技公司全权运营(协议期限到期后延长至2022年8月7日),但未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办理审批。在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御龙弑天》网络游戏的《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mhy-lhyy20210522-01 PK-202106010002),使得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梳理行政处罚书,可以看到《御龙弑天》这款游戏的授权链如下:

上海乾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桂林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办理合法手续,即从稀游到泡酷的授权链是断裂的

但当事人表示,他们与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授权链是完整的。至于为什么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为泡酷,当事人解释他们也和泡酷有联运合作协议,泡酷是这款游戏的独家代理,稀游与泡酷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

当事人补充道,公安笔录和泡酷提供的资料能够证实它们是同一家公司。

从当事人出示的材料来看,他们与上海稀游有着授权协议,与泡酷则有着联运合作协议。

至于当前的计划,当事人表示已经在申请复议中,如果复议没有结果再行政诉讼。

“现在把我的公司搬空了,要求我给出证据公司里的钱哪些是这款游戏获得的,哪些不是,如果不能举证就默认全是这款游戏的,也就是他们讲的非法所得。但我认为举证应该由他们来,一家公司肯定不是只靠这几款游戏赚钱的,不能默认这几款游戏赚了全公司的钱。”

专家观点

游戏干线邀请到了兰迪游戏电竞法创始人胡俊成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评析,以下为胡俊成律师对于此事件重点问题的解读:贵港市文旅局做出处罚的管辖权、处罚对象适当性和处罚理由正当性存疑。

Q:签订联运协议等于“运营主体发生改变”?

A:签订联运协议在游戏行业是非常常见的做法,游戏的运营单位主体不会发生改变。

市面上绝大部分的游戏版号登记上只会登记一个运营主体,通常是游戏独代方或研发方本身,具体取决于研发方的运营策略。其他的联运方通常可以视为推广方,对游戏内容、运营活动等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力。

如果认定只要是签订联运协议就是更改了游戏运营的主体,就要去版署申请变更运营方信息的话,那意味着市面上基本绝大部分游戏都是“非法出版物”。

就本案例而言,联合运营不应属于变更运营机构。

Q:有版号游戏变更运营主体,该游戏是否为非法游戏、非法出版物?

A:本案的案涉游戏本身为合法出版,已经通过法定审核并获得版号,系合法电子出版物。

本案是有版号游戏运营主体变更的问题。原本这仅仅是程序性违规,但由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未依法办理变更运营单位审批手续仍然上线运营的,按非法出版处理。

也即,变更运营主体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法,但若未重新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就上线运营的,该运营主体运营的游戏才按照非法游戏、非法出版物处理。

由于本案的运营主体应为泡酷公司,若要据此按非法出版处理,应受罚的也是泡酷公司。

Q:在有版号游戏后增加后缀名,就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A: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据此条认为《御龙弑天之剑客决》、《御龙弑天之轮回》、《御龙弑天之破红莲》、《御龙弑天之破九霄》、《御龙弑天之天仙境》、《御龙弑天之仙魔录》、《御龙弑天之星辰觉醒》、《御龙弑天之修罗令》八款游戏是不同于《御龙弑天》的新作品,须重新报批。

该《通知》本质上是针对当时端游新增DLC的问题。首先是注意这个“且”字,“且”意味着前后两条件要同时成立,即既【明显改变了游戏内容】又【改名】,才会构成需要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

而本次案例中,三个涉案单位明显只是改了游戏名字和登录界面(云梦公司否认了鉴定结果中的“擅自修改游戏登录界面”一词,认为其忽略事实情况。),并没有达到【明显改变游戏内容】的程度。

严格来看,上述八款游戏的名称变更不属于《通知》所列举的情况,只是在游戏名称后加上了其他名称,根据云梦公司所言,这是由于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会给游戏安装包后面添加后缀以作服务器代理区分。

Q: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是否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A:受罚的三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给出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运营的非法网络游戏在贵港有玩家使用,在贵港存在有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结果地,由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管辖规定。南宁、桂林两地与我市无管辖权争议,且本机关已获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的管辖批复。”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主要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早年间倾向于作单一解释,但近年来不管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普遍更认可多元化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将其解释为“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54 页。],贵港市文旅局就是从危害结果发生地的角度来解释管辖的。

但本案的首要危害对象应当是相关的报批规则、首要的危害结果是破坏了当地的游戏出版运营法律法规制度,尽管案涉游戏在贵港有玩家使用,但贵港既非应报审批地,也非云梦、星际云游公司开展违法运营地,与本案的关联性实在不强,由其管辖整起事件存在不妥。

关于游戏运营违规行为的监管,应当适用属地管辖的原则来进行监管,并通过相关规章予以完善。这无论是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是最优选择,既可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又能够维护营商环境。